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宁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创业贷款部分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商业银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先后出台系列文件,助力大众创业,扩大有效就业。根据财金〔2019〕96号、国发〔2018〕39号、闽政〔2018〕29号、宁政〔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关于印发<寿宁县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寿人社〔2018〕111号)中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如下:
一、各经办财政贴息创业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月利率调整为5.65‰。
二、原推荐的创业贷款,一年期的期满后需续贷的重新向人社部门申请推荐;二年期且第二年已经续贷的按原规定执行,二年期第二年尚未续贷的按照本文规定续贷。
三、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新的贷款或续贷按财金〔2019〕96号文的贴息政策执行。
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宁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