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创业贷款部分规定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6-0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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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宁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创业贷款部分规定的补充通知

 

()人民政府,各有关商业银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先后出台系列文件助力大众创业,扩大有效就业。根据财金201996号国发201839号闽政201829号、宁政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关于印发<寿宁县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寿社〔2018111)中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具体如下:

一、各经办财政贴息创业贷款的商业银行,贷款月利率调整为5.65‰。

二、原推荐的创业贷款,一年期的期满后需续贷的重新向人社部门申请推荐;二年期且第二年已经续贷的按原规定执行,二年期第二年尚未续贷的按照本文规定续贷。

三、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新的贷款或续贷按财金201996号的贴息政策执行。

 

 

    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宁县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