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阳光幼儿园:
你园所报送的《关于寿宁县阳光幼儿园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寿宁县阳光幼儿园已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现已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同意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必须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生效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县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寿宁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三、如有重大项目变更(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场所、章程内容修改等),须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有重大活动及涉外交往,须提前七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四、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每年第二季度,应向我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此复
寿宁县民政局
2020年4月15日
抄 送:市民政局、县教育局、公安局、税务局、人行寿宁支行

寿宁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