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社会团体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寿宁县医学会;
2.寿宁县农机协会;
3.寿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4.寿宁县坑底乡毛竹协会;
5.寿宁县农民体育协会;
6.寿宁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7.寿宁县老年学学会;
8.寿宁县锌橙产业协会。
特此公告。
寿宁县民政局
2021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