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社会团体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寿宁县嶅城教育培训学校;
2.寿宁县犀溪兴源幼儿园;
3.寿宁县天成现代教育培训学校;
4.寿宁县实用新型能源研究所;
5.寿宁县南阳贝贝乐幼儿园;
特此公告。
寿宁县民政局
2021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