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起草背景
按照县委、县政府大力发扬“弱鸟先飞、滴水穿石、埋头苦干、久久为功”新时代寿宁精神,以奋斗的姿态扬帆新征程,着力唱响“大下党、大三祥、大城镇”三部主题曲。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项目安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同步协调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各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寿政文〔2021〕84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基本内容
《意见》共四部分,分别为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其他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一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寿政文〔2017〕28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是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农作物征收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补偿标准。
三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或集中安置的方式给予补偿。
四是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楼、骨灰塔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补偿机制,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
第二部分“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部分“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依法操作、规范管理、严格标准,特别强调本意见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承诺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发生。征地补偿费用必须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征地政策的统一贯彻执行。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意见》只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不适用线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乡镇编制的安征迁工作方案已由县政府批准发文的按原方案执行。
三、关键词诠释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3.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根据省政府177号令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4.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5.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6.线性工程的意思就是指铁路、公路、石油、燃气管线、渠道、管道、城市综合管网、输电线和索道等综合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