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林下经济产业扶持奖补办法(2022-2024年)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发改农业〔2021〕371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推广林下经济发展典型模式等工作的通知》(闽林改便函〔2022〕3号)、《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招商引资攻坚等九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县林业局制定本奖补办法。
二、目标任务
印发《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林下经济产业扶持奖补办法(2022-2024年)的通知》。
三、工作进展
2023年6月19日,寿宁县林业局以书面形式发函征求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效能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18个单位意见,收到县财政局意见建议5条,其它单位无意见。经与县财政局沟通,采纳意见2条。6月29日,县林业局组织召开讨论会,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7月10日,周昌经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会,与会人员一致通过本实施办法,由林业局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8月4日,县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3条,均已采纳并修改。本实施办法经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核,司法局审查,县政府审批。9月11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23年9月*日,以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我县补助对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对象为林农、合作社、家庭林(农)场和少数民族村寨等林下经济主体。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可支出范围:生产性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支出。
2.不得支出范围: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
(三)项目补助标准
1.特殊要求:
(1)使用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同一业主或同一项目,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使用县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2022年度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50%)。同一业主或同一项目,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列入县级以上示范片(点),经验收合格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且示范片(点)和品种园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可融合使用各级财政资金。
2.补助标准:
多花黄精、滇黄精、黄花倒水莲、柳叶腊梅、山腊梅、林下仿野生灵芝、中草药品种园等经验收合格按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助。暂未列入以上补助的项目需单列报告县林业局或县林下经济产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项目申报程序
使用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林下经济项目需上报寿宁县林业局,并经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实施;使用县级财政资金支付的林下经济项目上报寿宁县林下经济产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行文批复实施。
(五)项目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经营主体向林业局或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完工自查验收报告、财务账簿档案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照片。
2.验收要求:项目检查验收组成员从林下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六)项目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同一业主或同一项目,申请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申请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项目总投资的有效证明或凭据,补助对象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不得低于予以补助金额。申请连续补助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连续补助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七)项目监管
对已经批复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申报表建设内容优化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县林业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包括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及实施内容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林业局或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后给予批复。
项目实施如遇洪涝、泥石流、山体坍方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毁部分,项目无法正常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上报县林业局,经林业局研究予以免责。
(八)追责
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