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文〔2021〕5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寿宁县进一步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经研究,决定延长《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寿政文〔2018〕115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寿政文〔2018〕115号
为引导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和寿宁籍企业总部回归,推动有效投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寿宁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县内汇总缴纳税收。
2.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3个以上。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4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
5.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其他认定条件
1.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服务类中介机构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产业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制定相关奖励措施。
2.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级别在省级以上,以下涉区域总部的均按本口径执行),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三)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上缴我县税收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的80%给予奖励。
2.增设分支机构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我县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3.融资贴息和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企业总部(不含下属机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200万元。
4.规费返还。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其上缴我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返还。
5.实行用地优惠。对总部企业的入驻项目优先供地,其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6.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争取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7.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人才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高管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4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
9.股权交易奖励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鼓励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股东在寿宁县范围内进行股权转让、减持限售股等股权交易行为,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职能总部设立
(一)认定条件
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汇缴税收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1.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8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二)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职能总部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2.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达到综合型总部的认定条件的,可升级为综合型总部,并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职能总部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规费返还和人才优惠政策。
三、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开办补助。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县统计的产值达到4亿元且纳税达到8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产值每增加4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寿宁县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县外建筑服务或我县企业在县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其汇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三)晋升资质奖励。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
(一)开办补助。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区域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则相应增加5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金融机构在我县缴纳税收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照其上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三)金融机构总部企业参照享受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
五、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支持各地引进和就地转化设计、创意、研发等知识产权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省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引进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县落地的中介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落地之日起3年内上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县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县落地之日起3年内,按照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上缴我县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二)融资贴息。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县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县落地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15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5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6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限额400万元。
(三)设备费用补助。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县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自在我县落地之日起3年内,按其采购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限额500万元。
六、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寿宁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定有关补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商局,负责落实总部经济各项扶持政策,出具总部企业认定、有关补助和奖励的审核意见,建立与总部企业的常效联系机制,加强对总部经济运行的动态分析,准确掌握总部企业情况,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将总部经济项目纳入全县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推进,并为总部企业提供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咨询。县经商局负责做好引导国内企业总部入驻、寿宁籍企业总部回归及税源回归工作。负责做好争取外资企业总部入驻和职能总部设立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好对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协调好政策执行。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做好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并负责引进知识产权成果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的认定工作。县住建局要积极引进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促进建筑业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工程咨询机构做强做大。中国人民银行寿宁支行要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总部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县人社局要支持人才引进,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认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总部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县公安局要在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县税务局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性。县市场监管局要简化优化注册登记的手续和程序。
县级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便利措施,坚持“正向激励”,分类施策,引导总部企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在企业纳税、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存在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二)除人才优惠政策和股权交易奖励政策外,总部企业申请的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上缴我县税收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经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寿宁县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寿宁县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书申请表
3.寿宁县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寿宁县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财税〔2017〕6号)和《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寿宁县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1.一般认定条件
(1)在寿宁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县内汇总缴纳税收。
(2)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3个以上。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4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高于1000万元。
2.其他认定条件
(1)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服务类中介机构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产业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制定相关奖励措施。
(2)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级别在省级以上,以下涉区域总部的均按本口径执行),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汇缴税收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1.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2.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2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8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3.研发中心符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寿宁县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存续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完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及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将名单在寿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闽东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同时应确定具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四)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县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寿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闽东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三、总部企业认定保障机制
(一)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享受《实施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2.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认定期满一年后,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并备案。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将注册地迁离我县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县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县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寿宁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人信用信息系统,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二)政策实施
1.县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优惠政策的兑现。在次年第一季度,由总部企业向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申请,经税务部门确认纳税数据,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及时兑现。
附件2
寿宁县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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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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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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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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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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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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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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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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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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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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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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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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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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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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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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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建筑业 □邮政通信业 □商贸流通 □物流业 □金融业 □其它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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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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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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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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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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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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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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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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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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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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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或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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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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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企业销售收
入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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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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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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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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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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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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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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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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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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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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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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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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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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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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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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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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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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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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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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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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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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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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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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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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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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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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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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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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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