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员:冯X龙
处罚名称:冯X龙寿宁县“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
处罚事由: 2021年7月23日15时许,寿宁县斜滩镇辖区内(省道203线44KM+700M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寿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寿宁县斜滩镇“7·23”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7·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寿政文[2021]117号),冯X龙,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快客分公司负责人,未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承包班线未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文书号:(寿)应急罚决〔2021〕综5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寿宁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