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员:吴X建
处罚名称:吴X建寿宁县“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
处罚事由:2021年8月9日9时47分许,寿宁县清源镇辖区内(犀山线G235+1202KM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寿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寿宁县“8·9”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寿宁县“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寿政文[2021]129号),吴X建,宁德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实际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一)(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文书号:(寿)应急罚决〔2021〕综7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寿宁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