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福建**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事由:2022年4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福建**工艺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3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决定文书号:(寿)应管罚决〔2022〕工贸 3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寿宁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