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水利局_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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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寿宁县水利局_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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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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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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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 第19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 第17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5.《福建省防洪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 第十五条 江河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应当以防洪规划为依据。在江河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负责组织编制所在江河防洪规划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6.《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水计财〔2012〕58号) 7.《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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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本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河流上的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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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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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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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可以收取经数据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证照共享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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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决定 受理:即办 审查:3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时间不计算在环节内) 决定: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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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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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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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寿宁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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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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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35580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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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35580606,0593558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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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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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坐1、2路公交车至旧政府大院,中医院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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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